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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2-14
1、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,或以口头形式约定,双方无争议的,离婚 2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为夫妻共同财产,包括: (1)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; (2)一方或双方继承、受赠的财产; (3)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; (4)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、租赁等生产、经营活动的收益; (5)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; (6)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。 3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复员、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、转业费,结婚时间10年以上 4、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、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在分割财产 5、已登记结婚,尚未共同生活,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、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具 6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,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、经营、管理的,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 7、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,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。当事人举不出 8、夫妻共同财产,原则上均等分割。根据生产、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,具 9、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,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,分得入伙财产的 10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,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。分得该生产资料的 11、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、种植业等,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、有利 12、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、装修、原拆原建,离婚时未变更 13、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,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 14、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,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,要求暂住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,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。 15、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,归一方所有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可 16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、消耗、灭失,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 17、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、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离婚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: (1)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,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。 (2)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。 (3)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,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。 (4)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。 18、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,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 19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,离婚时,如结婚时间不长,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,可按赠与处理。 20、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,一方要求析产的,可先就离婚和已查 21、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、转移拒不交出的,或非法变卖、毁损的,分割财产 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,不足折抵的,差额部分由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的一方折 对非法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,人民法院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2、属于事实婚姻的,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。 属于非法同居的,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以上内容,仅供参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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